据《沈阳晚报》记者报道,11月7日,辽宁省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协调小组提出,由辽宁省技术监督局会同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辽宁分中心,督促各自行车生产厂家建立自行车刻制编码制度。同时,各级商务、公安、质检、工商部门将对本辖区内新、旧自行车销售网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督促各销售网点建立自行车购、销登记等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自行车实名登记制。
据介绍,此前,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下发通知,决定从2007年12月1日起,自行车生产企业对新生产自行车刻制编码。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国产自行车时,应填写随车由生产企业统一印制的《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如实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车辆的式样、规格、型号、颜色、编码等相关信息。《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第三联交购车人保存作为产权和维修证明。
同时要求旧自行车经销商建立健全旧自行车购销台账制度。经销商收购旧车时,应填写《旧自行车收购台账》(以下简称《收购台账》),并由出售人签名。《收购台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
经销商销售旧车时,应填写《旧自行车销售台账》(以下简称《销售台账》),并由购车人签名。《销售台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第三联交购车人留存作为产权凭证。交易的旧自行车应通过中国旧货网等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收购台账》、《销售台账》均应载明经销商的名称(姓名),收购、销售的旧车名称,规格,数量,成交金额,成交时间,出售和购买旧车的顾客姓名(名称),有效证件(照)及号码等信息。经销商保管《收购台账》与《销售台账》的期限不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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