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济南张庄路的刘先生刚买的电动车不到20天就故障频出,14日他去退货时又不得不交给商家81元“折旧费”,刘先生对此质疑。
9月22日,刘先生在经七纬十二路口附近一家电动自行车专卖店花2370元钱买了一辆电动车。刚骑了两三天,前轮就“吱吱”作响,他马上让商家进行了维修。可没过几天,电动车的后轮也开始发出怪声,他只好将车再次推到商店维修。好景不长,没过多久电动车第三次出现故障,商店维修人员检测后告诉他电机坏了,需要更换。刘先生10月13日去商店要求退货。商家称,退货可以,但刘先生得按电动车整车1‰/日、电池3‰/日交纳“折旧费”。刘先生不愿再受折腾,便于14日上午交纳了81元“折旧费”并退掉了电动车。
“我是因为电动车质量有问题才要求退货的,凭什么还要交‘折旧费’呢?”刘先生很不解。
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的邓德清律师则认为,根据《民法》、《合同法》及《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不应承担责任,所以消费者在退货时商家不应收取“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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