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海南省政府百件实事网上获悉,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海南省现决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应当经交警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前后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通用技术条件。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以及不属于本决定范围的其他电动二轮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 我省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后,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上道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元罚款;对拒绝缴纳罚款的,依法扣留车辆。 同时还规定,交警部门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制定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有关措施。对不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范围的其他电动二轮车辆擅自上道路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处理。 链接>>> 电单车和电摩托车的区别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交警部门所依据的主要标准有四项:速度不超过20公里每小时,重量不超过40公斤,要配备有脚踏,轮胎宽度不超过54毫米。 超过四个条件的,现在我们叫电动摩托车,它体积比较大,跟摩托车一样大,第二它速度比较快,有的达到50公里每小时,而且重量也跟摩托车的重量一样。 据海口市交警部门统计,近几年来,和电动自行车有关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虽然海口市对电动自行车已经限制多年,但是电动自行车的数量仍然逐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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