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在沈阳市场上的增加,驾驶电动自行车肇事的情况也多了起来,电动自行车属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争议不断。10月8日记者从沈阳市法院获悉,该院审理的一个最新判例确认,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
据悉,2006年11月19日14时,一辆出租车在大东副食门口突然停了下来,乘客准备下车。这时,跟在出租车后面的一骑电动自行车人娄某措手不及,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娄某手指骨折,住院治疗102天,支出医药费7884.2元。
该案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大队处理,认定出租车司机开车门下乘客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娄某骑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情况,出租车一方应负事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娄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发生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应适用该法有关规定,权利人可直接要求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娄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共2万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电动自行车属机动车,机动车之间肇事应按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确定民事赔偿责任。但沈阳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为此,交警部门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主,在提高自己驾驶技能的同时,还要增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否则,不仅将要受到处罚,同时还会威胁到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记者 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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