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昨日在福州开幕,将于27日闭幕。昨日,会议举行了第一次全体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听取了关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等。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电动车只要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就可以上道路行驶。此外,草案中还增加了许多和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新规定。
电动车上路将有“双保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省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而草案修改稿中新增一条规定,“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可以上道路行驶。”
省人大相关人士表示,这条规定实际上是为电动车等少数可能不被列入省政府规定应进行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之列的车上路提供法律上的“双保险”。
如果电动车被省政府列入应当登记范围,那么经登记后即可上路。如果电动车未被列入应当登记范围,只要其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就可以上道路行驶。
同时省人大还建议,省政府应尽快依法出台规定对非机动车种类进行登记。
增减泊位应提前公示
在草案初审以及调研中,有委员提出,为保证机动车驾驶人的知情权,保护其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施划停车泊位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以便于机动车驾驶人在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
这些意见也体现在草案修改稿中。修改稿中明确指出,新增施划停车泊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按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撤销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清除交通标线,恢复原状。未及时撤销交通标志、清除交通标线,导致当事人在撤销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不得实施处罚。
新盖大楼须配停车场
为缓解停车难问题,草案修改稿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该草案修改稿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必须设置与主题工程相配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停车场所。”
同时停车场应当设置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停放的车位。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未按规划要求设计停车所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停车场所,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记者 洪玉英 黄欣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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