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广州日报》A36版(莞闻)刊登了“自行车售后服务投诉增多,东莞市消委会表示自行车属‘三包’范围”的文章。
据悉,东莞市“治摩”以来,自行车店生意红火,但有关自行车售后服务的投诉也增多,记者9月12日从东莞市消委会获悉,9月起已接到两宗相关投诉,而此前并无一宗。
据了解,日前,大岭山高女士早上购买的自行车,下午就断掉了链条,要求退款,但商家只同意修理,说厂家没有退款规定。南城张先生的自行车买了一个多月,因刹车、轮胎等问题修理了四次,商家也只给修,不给换。
东莞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表示,其实,自行车是国家首批实施“三包”的产品,自1986年已实施了。自行车“三包”同样实行的是“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属质量问题的,7天包退、15天包换、1年包修;1年包修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行,就可要求更换。
消费者郭先生新购买的自行车符合换车条件,但商家已不再销售这个品牌和型号了。为此郭先生致电《广州日报》咨询,想知道此种情况下可否要求商家退车。
“可以。”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芝芳在接受采访时说,据“三包”规定,符合换货条件的,如果因商家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又不愿调换其他型号或规格的,应按发票价全额退款。但如果商家有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而消费者不愿换而要退的,则予以折价退款。自行车每天的折旧率为车价的0.05%,其中修理占用的时间可扣除。(叶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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