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南方日报》C04版报道了“未登记就上路?罚款,想登记电动车?不行”的文章。该文章指出,广州的何先生最近很郁闷,4月份他因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被交警罚款50元。何先生认为交警处理不当,于是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他不服判决,将此案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6日,二审庭审开始。
何先生告诉笔者,今年4月,他在赤岗一带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被交警拦下。广州交警以“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路行驶”为由,罚款50元。何先生对此连声喊冤:“不是我不去登记,而是广州市交警部门不让我登记。”但交警在法庭上也理直气壮,认为对何先生的处罚并无不当。
据广州交警部门称,去年11月,广州市公安局曾经出台一份公告规定,“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则规定,“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应在当地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才准许上路。如果当地不予登记、不准上路的,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条例上报省政府批准,才能生效。”
据了解,自从去年底广州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又禁止其上路以来,因电动车被罚、被扣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聂俊杰律师认为,目前广州市相应的条例仍未走完立法程序。而广州市公安局出台的公告,法律效力要低于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因此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电动自行车未登记强行上路应该受罚,但广州市公安机关现在对电动车不予登记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何先生确实可以起诉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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