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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电动车发展状况调查及管理对策研究
来源: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电动车商情网 2007-9-1 13: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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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调查结果显示,郑州市目前电动自行车拥有量约50万辆,其中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具有脚踏行驶能力,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的电动自行车(俗称“电摩”)为40万辆,占总数80%以上,符合要求的仅有10万辆,大量的电动摩托车对郑州市道路交通产生极大的影响。

      近年,电动自行车违法现象逐渐突出,占用机动车道、横穿道路、抢道行驶、超速行驶等现象特别普遍,直接影响道路交通的畅通和安全。同时,越来越多的车型酷似摩托车家族的“轻骑”,从外形和速度来看更不像自行车,群众戏称之“电动摩托车”。国家产业政策目前未对电动自行车产业做出详细的规定,致使这类车型越来越多,且有取代摩托车之势,与郑州市规划发展大公交系统相违背,造成交通管理更加困难。为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减少电动自行车对城市道路交通冲击,保障道路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发展状况调查,并与长安大学联合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政策进行研究,借鉴国内目前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政策,提出郑州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政策。

      一、郑州市目前电动车分类和基本情况

      1、电动自行车质量分类。通过对200余家电动自行车商家调查,销售超过国家技术标准(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占60%,考虑到前几年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多属于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估计郑州市目前达到国家技术标准的约占30-40%。

      2、行驶速度分类。通过静态、动态、30余处非机动车停车场和200余家销售厂家调查,符合国家技术标准(20公里/小时)约占20%。

      3、驱动分类。通过对100个品牌电动自行车的调查,具有正常行驶功能的约占40%;没有骑行功能或达不到电动自行车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30分钟骑行7公里约占60%。

      二、电动摩托车对城市道路的影响

      (一)电动摩托车易发生交通事故。

      由于电动摩托车在质量和速度上远远大于自行车,按照电动自行车法律规定须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对非机动车流造成极大的冲击,易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摩擦等交通事故,据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统计,每天发生非机动车与电动摩托车交通事故130次/天左右。同时,由于电动摩托车速度较高,电动摩托车易在机动车道非法行驶,易于机动车发生碰撞等交通事故,据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统计,每天发生非机动车与电动摩托车交通事故90次/天左右,据2006年统计数据,就造成22人死亡、456人受伤。其中,电动摩托车负同等责任以上(含)的交通事故死亡19人,受伤381人,同比分别上升17.65%和49.41%,电动摩托车的交通安全状况不容乐观。
据了解,某市2006年涉及电动摩托车交通事故,造成92人死亡、770人受伤。

      (二)加重交通混合状态,对其他交通方式通行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郑州市交通现状为机非混合交通,交通工具成份非常复杂。50余万辆电动摩托车的加入,使本已复杂的混合交通更加复杂。电动摩托车速度高于自行车,低于机动车,在速度上与其他交通方式不匹配,不同速度级的车辆都混杂在同一道路空间内行驶,会给现有的道路交通带来更大的混乱。例如,40公里/小时电动摩托车与10公里/小时非机动车在3米宽的道路上行驶,存在多大的交通安全隐患,且电动自行车无声,非机动车防不胜防,郑州市民戏称“防火、防盗、防小偷”,还要防“防电动”。

      (三)电动摩托车驾驶员水平低。

      现阶段,驾驶电动摩托车并不需要专门的培训。城市交通管理部门也无法对电动摩托车驾驶员进行相应的教育,这样就造成在交通中出现的突发问题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相应的操作,这也是电动摩托车屡屡在城市交通中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管理上存在诸多困难。

      1、车速管理困难。消费者在购买电动摩托车时大多希望购买的电动摩托车有较高的速度,从而通过各种方法购买并使用功率较大、车速较高的车辆。由于行驶车速具有隐蔽性,车速规定很难控制实施。据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显示,电动摩托车合格率只有21.9%,多数最高车速超过了国家强制标准—20公里/小时。

      2、秩序管理困难。电动摩托车性能上与自行车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自行车管理中存在的如与机动车抢道、抢行、带人、乱停乱放等问题同样困扰着对电动摩托车的管理。

      3、出行管理困难。小汽车、公交汽车等机动车可通过智能交通系统等手段加大监管力度,而电动摩托车很难通过科技手段实施有效地控制管理,特别是交通信号控制、交通违章监测上,难以达到智能化。

      (五)防盗管理困难,治安问题突出。

      由于电动摩托车目前还没有纳入注册登记管理,加之价格相对较高,防盗性能较弱,很易成为盗窃分子的猎物。而且车辆丢失后,给民警查扣赃车带来困难,使盗窃分子作案更加猖獗,也使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后,因电动摩托车没有入户、上牌,不能及时将被查扣的赃车反还给失主,群众反响强烈。

      (六) 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优化出行结构不利。

      大城市交通的主导模式应该是:建立大型、快速、便捷的公共交通体系。控制电动摩托车发展是优化出行结构、顺利开展公交优先工程的保障。电动摩托车属个体交通方式,道路资源利用率低,社会成本高。如果现在给电动摩托车核发正式牌证,将进一步刺激其快速发展,对公共交通发展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冲击,同时也会产生鼓励私人交通方式的不良导向,不利于郑州市整体交通发展战略的实施。

      (七)废旧蓄电池回收和无害化处理问题尚未解决。

      虽然电动摩托车低噪声、无废气,以环保型著称,但并非零污染产品。目前市场上电动摩托车所使用的电池65%是铅酸电池,30%是镉镍电池。铅酸电池被全球认为是最有害的污染物之一,镉也是重要的污染源。按每辆电动摩托车每年产生2块废电池算,以目前的保有量每年将产生数万计的固体废弃电池,如果回收和无害化处理问题不解决,势必造成对土壤、水源等的污染。因此,从环保角度考虑,在目前低价位的环保电池研制尚不成熟,废旧电池回收体系及监督体系还未建立的情况下,不宜发展电动自行车。

      三、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

      目前,国家缺乏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具体政策,造成国内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不统一,出现了各种管理模式。

      禁止电动自行车发展的政策(以珠海市、温州市、广州市等城市为例 )。 电动自行车对城市交通产生极大的影响,出现了各种管理问题,特别是电动自行车“摩托化”发展趋势,促使一些城市对电动自行车采取了禁止措施,通过制定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政府令等措施,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和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行驶。
允许电动自行车发展的政策(辽宁省、北京市等城市 )。例如,《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年满16岁、无妨碍驾驶疾病或其它身体缺陷的健康居民,不需考取驾驶证,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购车发票与交税证明,即可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牌、车证。

      尚未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措施,顺其自然发展(大部分中小城市)。目前,在国家未对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和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时,大部分城市对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和管理未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出现电动自行车的自由发展现象,对城市道路交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目前郑州市就是这种情况,因缺乏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电动自行车发展大有取代自行车之意,引发了极大的道路交通问题。

      四、郑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对策研究

      根据郑州市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电动自行车已经发展到50余万辆,超过国家技术标准(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占60%,符合国家技术标准(20公里/小时)仅占20%,且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呈现出自由快速发展的趋势。

      郑州市如果不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措施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措施,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和管理问题将会成为社会的突出问题,与郑州市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极为不相符。同时,电动自行车目前发展趋势为电动摩托车,郑州市在97年以市长令的形式颁布了郑州市限制发展摩托车,2007年将全部取消摩托车上路行驶,不对电动摩托车制定限制措施,将给城市交通管理带来极大的交通问题。针对目前已经出现的种种问题,郑州市需要由工商、质检、交管等部门倾力合作,共同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质检、工商部门联手严把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和销售关。严格检查,防止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从源头上减小电动自行车对交通安全的危害。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具有脚踏行驶能力,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km;以最高车速作电动匀速骑行时(电助动时以15-18km/h速度行驶)的噪声应不大于62dB(A);电动骑行100km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1.2kW.h;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电助动以20km/h的车速骑行),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m。

      对于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围,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进行登记,车主可凭身份证明、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到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安装电动自行车牌,取得牌照前,不得上路行驶。

      (三)全面取缔电动摩托车(俗称“电摩)政策。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技术要求,以电动力驱动的轮式车辆,应认定为电动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不在国家发改委允许入户上牌目录,不能登记上牌,不得上路行驶。

      但对为避免出现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借鉴国内其它城市管理措施,对已经购买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采取控制出行路线,3年取缔政策:

      一是,自政府发布公告之日起,3年后全面取缔电动摩托车;

      二是,对电动摩托车出行路线进行限制:自公告之日起,半年内市区一环(四桥一路、嵩山路、陇海路、紫荆山路)禁止电动摩托车通行。半年至二年内,市区三环内禁止电动摩托车通行。三年后全市禁止电动摩托车上路。

 

关键词:郑州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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