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满先生骑电动自行车到中山路的五星家电商场购物,将车停放在商场门口的收费停车场,可是一个小时后,当他准备骑车回家时,却发现车子的电瓶没有了。
满先生告诉记者,为安全起见,他当时特意将电动车停放在商场门口的一个收费停车场,“我把电动车锁好后,负责收费的就将停车收费的小票掖在了我电动车的座位下。大约过了一个小时,我和朋友从商场出来,发现电瓶没有了。当时,我把情况告诉了负责收费的,可对方竟快速地将那张放在电动车座下的小票拿走了。”
满先生说,他已经报案,因为在该停车场的上方有个摄像头,他希望这个摄像头能把蟊贼盗窃电瓶的过程记录下来。如果不能抓住蟊贼,他会要求该停车场赔偿。
随后,记者与该停车场负责收费的人员取得联系,她说,她的确把收费小票掖到了电动车的座位下,但当时满先生没有付停车费,所以她认为不应该对满先生电瓶的丢失负责。
对此,红杉树律师事务所的王卫东律师说,对于车辆的保管与收费过程,一般都是根据先停车后付费的原则。也就是说即使还未付停车费,但满先生已经将电动车停放在停车场,并且保管员也发出了小票,那么停车场就应该保管好。所以,满先生的电瓶丢失,停车场方面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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