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武汉市公安局出台《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以下称《通告》),并从7月10日起实施。
《通告》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的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遵守交通信号指示,禁止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鸣喇叭。
《通告》要求,车主不按规定载物,或者不按规定道路行驶的将处以20元罚款;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以5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处以5天以上10天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或不能证实车辆合法来源的,交管部门依法扣留车辆。
据悉,武汉市区目前有大约10万辆电动自行车。目前,湖北省正加紧制订该类车辆登记办牌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