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频道胡瑜4月19日报道:"卡西欧"是在我国有一定知名度的日本品牌,"卡西欧"系列产品中有自行车产品,但并没有电动自行车。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卡西欧"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商和销售商侵权。
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是我国商标局"CASIO"、"卡西欧"和CASIO/卡西欧"商标的持有人。近年来,浙江义乌、温州等地的市面上出现了以"卡西欧"为商标的电动自行车。2006年3月,卡西欧株式会社以2100元的价格在绿奔公司购得一辆电动自行车。该车的车头、车身和工具箱上使用了"卡西欧"和"KAXIOU"的标识;所附的售后服务卡标明该产品为"卡西欧牌电动自行车",说明书上写明制造商为"上海卡西欧电动车有限公司",并注明了了公司地址。
根据这一地址,卡西欧株式会社调查到电动车生产商的真实名称为博海公司,遂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博海公司和绿奔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庭审中,博海公司辩称,其也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卡西欧"商标,因卡西欧株式会社提出异议,现正在异议程序中,因此自己并未侵权。卡西欧株式会社将购得的电动车当庭作为证据提交,博海公司虽承认自己就是生产该车的厂商,但辩称仅生产了几辆样车,并未正式投产。绿奔公司也辩称,该车是博海公司要求其变卖的几辆样车。其要求博海公司提供了生产许可证、公章、营业执照及商标受理通知书,故已尽到注意义务。
经法庭审理查明,卡西欧株式会社的"CASIO"商标于2004年12月21日获得了12类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自行车"等。
上海一中院认为,"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为类似商品。涉案电动自行车上使用的"卡西欧"、"KAXIOU"商标与"CASIO"商标读音相似。因此,博海公司使用"卡西欧"、"KAXIOU"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该电动自行车与"CASIO"有特定的联系。绿奔公司明知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实际制造商为博海公司,与产品说明书上所标明的并不一致,并且其向法庭陈述,上海地区并不允许生产和销售"电动自行车",但其却仍然进行销售,其行为的主观过错较为明显。据此,法院认定生产商博海公司和销售商绿奔公司均侵犯了"CASIO"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还认为,"上海卡西欧电动车有限公司"中的字号"卡西欧"与 "CASIO"相近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解。并且"上海卡西欧电动车有限公司"并非博海公司合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因此博海公司利用原告商标的声誉的主观意图较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博海公司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使用了与其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的企业字号,而绿奔公司明知博海公司的上述行为,仍然进行销售,故两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均较为严重,在确定赔偿额时应当予以充分的考虑。两被告虽辩称生产和销售的数量较少,却无证据加以证实。而原告的"CASIO"商标知名度较高,在充分考虑了原告商标声誉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由博海公司赔偿人民币15万元、绿奔公司赔偿人民币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