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开展的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统一清查行动中,暂住在玉泉区西菜园村的胡某某因购买无合法手续的自行车,被石东路派出所给予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的处罚;住在呼市食品公司宿舍的张某某、赵某某因收购公安机关通报查询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被小召前街派出所分别给予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的处罚;嫌疑人哈某因盗窃自行车被回民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天。
据全市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人介绍,统一清查行动中,对盗窃、买赃、收购赃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一律按照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上限处罚。那么针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具体的法律法规又是怎样规定的?就此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法制处有关负责人。
据介绍,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内蒙古地区确定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800元,涉案标的达到800元,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应按照劳动教养有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涉及盗窃自行车的刑事类案件包括,购买、销售及盗窃自行车,触犯《刑法》的一律报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因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起诉的,应报劳动教养,不够劳动教养的,应进行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劫、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刑法》还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对于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施劳动教养: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规定,收容劳动教养的包括,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巡查的被盗自行车或者有被盗嫌疑的自行车,或者明知是被盗自行车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通告》中“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是被盗自行车:(1)在自行车非法交易场所销售、购买的;(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购买的;(3)没有依法应当具有的合法票据、证件牌照等证明材料的。盗窃自行车或者明知是被盗自行车而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在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公安机关交代问题、上缴车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否则,一经查获依法从重处罚。
据市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上级的要求,在这次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统一行动中,对盗窃电动自行车的,一律刑事拘留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盗窃普通自行车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对被处罚后再次盗窃自行车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劳动教养。今年8月底呼和浩特市要建成被盗自行车和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盗车人员“黑名单”制度,为打击查处该类违法行为提供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