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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天平的两端--07年3·15消费者权益日专题
来源:电动车商情网   电动车商情网 2007-3-20 8: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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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今年的3·15主题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消费者不应是羊,即使自认为是羊也不应做沉默的羔羊;商家也不应是狼,即使自认为是狼也要爱上羊。

   又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宣布,将2007年的主题定为“消费和谐”,将下大力气营造一种和谐的消费环境。或许是无意,或许是有心,本年度的3·15主题对于电动车行业来说的确意味深长,电动车一路跑到今天,身前是一千三百个亿的市场争夺,身后是各方诸侯的唇枪舌剑,所缺少的正是和谐之声。


  一个好的产品,比摩托车清洁、比汽车便宜、比自行车快捷、比挤公车方便,不能说是国粹,也算是中国人的又一大发明了。可现阶段看来,企业造电动车倒象是造核弹似的,处处受到质疑和限制,质量、服务、标准、路权,种种因素让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行业到底出现了哪些问题,在3·15到来的日子里,就让我们反观行业的发展,希望通过暴露一些表面的、背后的问题,能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产业的长久发展起到一点作用,毕竟,反思即是一种向上的力量。

  一  市场中的羊与狼


  针对今年的3·15,中消协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消费和谐就是在全社会树立一种理念,使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应尽的责任,消除不和谐因素。从表面上看,节日本身即说明了消费者是处在弱势地位的,否则的话,为何不叫生产者权益日呢?事实似乎也是如此,总是存在卖方欺诈买方,却鲜有买方欺诈卖方,两者之间出现了狼与羊的博弈关系。


  然而事实又并非表象那么简单,正常来讲,经营者的投资能促进经济的增长,而消费能拉动需求,从而又有利于经营者的投资,买卖双方不是此消彼长而是共消共长的。如果过于强调任何一方的利益,势必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出现零和博弈;但是若都仅仅考虑自己的利益,又会出现囚徒困境。产品出了质量问题而最终没有妥善解决的话,消费者觉得冤枉,企业也觉得委屈,因此不能对双方进行简单的加减,而应保持利益的平衡,坑蒙拐骗理当打击,但不能损害合法商家权益,这也是为什么国家提出“消费和谐”的原因之一。


  买方与卖方之间的矛盾是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但两者是站在天平的两端,任何一方的投机取巧、坑蒙拐骗都会使天平倾斜,倾斜就会出现矛盾,因此3·15是旨在维护消费者权利,但深层次的考虑,也是在寻找商家、政府、消费者之间的平衡点,即让三方和谐发展。


  今年的3·15主题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消费者不应是羊,即使自认为是羊也不应做沉默的羔羊;商家也不应是狼,即使自认为是狼也要爱上羊,因为卖方与买方之间不是吃与被吃的食物链关系,而是一个天平两端相互依存的砝码,任何一方太弱或太强,都会将平衡打破,唯一的生存法则就是—追求和谐。

  二  行业问题面面观

  市民刘先生刚买的电动自行车没骑半年便出现问题,好几次都是骑着车出门,推着车回家,“买了电动车是细了双腿,粗了胳膊”,刘先生无奈地说,他先后去修了三四次仍不理想,找到销售商要求退车,可对方说“修多少次也给修,就是不退不换”。刘先生还反映,销售商当初承诺电池如有质量问题半年内包换,可后来发现,原来换上的是旧电池。刘先生的遭遇是个典型的例子,目前电动车质量不过关、电瓶寿命短、售后服务不规范已成为了困扰消费者的难题。

  1、承诺天花乱坠,事实恰相反。
  电动车行业正在上演着一场你死我亡的市场争夺站,仅就一个县级市来说,就有至少十几个品牌在瓜分市场,而生产企业为了提高销量,往往用可观的返利空间以及大手笔的奖励政策来刺激经销商。在利益的诱使下,一些短视的销售商往往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和承诺。售车时信口承诺能跑100公里,而且爬破能力强,结果一年不到只能骑出10公里了;还有的不停地强调售后服务好,配件齐全,结果出了质量问题推三阻四。

  2、厂家忽然蒸发,出现孤儿车。
  销路好,行业进入门槛低带来了企业数量的极增,企业数量已从2001年的四百多家扩展到目前的近两千家,成为组装式产业。不乏赚一把就走的投机企业,导致每天都有一大批品牌出现,又有一大批品牌死掉,由此产生了“电动车孤儿”,消费者购车一段时间后,发现厂家已经倒闭,只能自认倒霉。此外,经销商走马换枪,消费者四处寻主的事也常有发生。

  3、产品型号停产,配件已难寻。
  电动车产品更新换代快,有的消费者前去修车,被告知自己的车型已经停产,所用配件很难配备,经销商和厂家往往借辞已没有配件而予以推托,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使用。

  4、电池苦于短命,保修有猫腻。
  目前电动车应用的大多是铅酸蓄电池,受冲放电循环次数的限制,有的电池实际使用寿命短,甚至不到一年或仅仅几个月。保修时,只换一个“维护电瓶”或“编组电瓶”,系回收电瓶加液改装而成,将就用几月就过了保修期。新型的固体电池、锂电池由于高昂的成本目前尚未推广应用,在电池问题的保修上,消费者怨气较大。

  5、服务相互推诿,彼此耍太极。
  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有的商家不积极解决,车子出手后翻脸不认人。修车人找到销售商,销售商说去找维修点,维修点说得等返回厂家,厂家说是人为损坏,产、销、修三方玩太极推手,将责任推来推去,消费者无奈又悲愤。

  6、一头牛苦耕田,群马来吃草。
  电动车同质化严重,“创新的第一步是模仿”,电动车企业可谓是吃透了这句名言,然而似乎有些企业永远走不出这个第一步,贴花仿、塑件仿、名称仿,一头牛好不容易耕出来的田,第二天出现了一群马去抢吃田里的草。这导致了一个坏的结果:厂家难于保护自己的专利,心思和精力都在卖车上,漠视技术的创新。

  7、真假猴王难辨,杂牌军难除。
  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的增多,让消费者真假猴王难辩,上当受骗较多。电动车行业发展速度快的有点发烧,以至于烧坏了一些居心叵测的生产者的脑袋,他们为了一时暴利,七拼八凑,象小孩子玩积木似的插了堆电动车,鱼目混珠的进了市场欺骗消费者的钱包。

  8、厂商所谓客服,让客人不服。
  有消费者反映,产品出现问题时,打厂家的服务热线,还是800的,结果电话这头小心翼翼的问,电话那头不理不睬的答,极不负责任。不仅如此,有的厂家疏于管理,要么一条“热线”时常的无人接听,要么对消费者的质量反馈不理不睬,实际中不仅厂家,有的经销商也如此,只对订货电话感兴趣,货物出手后万事大吉。消费者往往热脸遇到了冷屁股,对此抱怨不已。

  9、修车漫不经心,服务拉长线。
  厂家大都有自己的三包承诺,因此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以到指定的维修点去免费维修,然而恰恰就是这免费,让消费者免了钱却费了心,维修师傅一看还在保修期内,就说先放这吧,或者要返厂,过后再通知你,结果在其他地方3分钟能修好的,在销售点修了一个月,骑车时间不如修车时间长。

  10、变着戏法收钱,乱换零部件。
  消费者推着车去维修,车行大师傅一检测说控制器坏了,于是换上了新的控制器,结果没几天老毛病又出现了,大师傅又说是电池坏了,消费者是门外汉,只能听之任之了,于是换这换那,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原因一是维修人员技术不过关,二是一些维修点变相乱收费。

  11、标准迟迟未出,市场心慌慌。
  消费者兴冲冲买了电动车,却被热心的交警拦住,说对不起超标了或说要禁行了,消费者莫名其妙的问,花崭新的人民币买的这么漂亮的电动车咋就不让骑了呢?可见,标准决定着能否上路,怎么上路,何时上路,没有标准人心慌。


  有的厂家是很忙的,忙销售、忙宣传、忙喊口号,就是忘了实实在在地去服务。产品的服务是一套系统工程,一个产品的服务应由三方彼此协作完成,包括厂家、经销商、维修点。2007年国家相关部门提出,“要重点对产品的售后服务进行规范”,海尔集团就一直以服务而领先,我们期盼有电动车行业的海尔出现。

  三  三包,标准的难兄难弟

  曾经在2005年,南京发生一件事情,当地企业对消协出台的三包规定一致说不,成为电动车行业当年的一大新闻爆料事件。三包,让消费者爱,让厂商难,让政府愁。国家对电动车还没有出台明确的“三包”规定,成为行业标准的难兄难弟。目前市场电动车厂家各有各的三包规定,五花八门,内容不一,当出现质量投诉时,很难分辨出是谁的责任。“电动车既不属于自行车,也不属于摩托车,由于没有明确的三包规定作依据,处理起来很有些困难。”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样使得电动自行车消费维权问题成为难题,很多时候,他们不得不做“和事老”,在消费者、厂家、商家之间“和稀泥”。


  三包难于问世,主要归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折旧费:折旧过高,过个一年半载的折旧费就相当于一辆新车;折旧过低,厂家的负担又可能会过重。


  二是电池更换:电动车铅酸蓄电池受冲放电循环次数的限制,有的实际使用寿命短,但其成本又高,电池保修上有分歧。


  三是重复修理题:企业坚持相同故障经过两次重复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才给于更换,但这有悖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上位法。


  四是磨损件:外壳、轴承等磨损件发生故障,是质量问题还是自然磨损或人为损坏,厂商很难界定。


  其实,三包规定不是纯粹的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没有三包,消费者投诉率居高不下,出现质量事故说不清道不明,同时给杂牌留了空子。有实力的厂家并不惧怕三包,反而能成为验证和展示自己实力的平台。但前提是三包必须不偏不倚,国家和地方出台的三包在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也不能让厂家负担过重,应从电动车技术本身出发,对保修期、退还货等各个方面做出合理的规定。同时,也希望厂家能自己制定合理的三包,自我督促,进行行业自律。


  目前一个名叫《产品质量担保条例》的法规正在制定当中,据了解,《产品质量担保条例》与以往的“三包”有所不同,在制定理念上吸取了发达国家的经验,鼓励企业自我承诺。因为不断作出硬性统一的规定,不如制定一个鼓励企业自我更新、自我不断升级服务的条例更有活力、生命力。按照国际惯例,产品和主要零部件应由企业自行承诺保修期限,一旦承诺,就要承担强制性责任,国家将监督企业履行自己承诺的相关责任,法院和仲裁机关都将以此为依据进行判罚。

  四  市场有诈,反欺诈有招

  市场交易中陷阱很多,据统计,2006年全年我国工商机关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申诉71.6万余件,查办消费侵权案件11.5万件,消费者的经济损失涉及7.49亿元。消费者要懂得保护自己,形成法律意识,学习维权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纵容各种欺诈行为,不做沉默的羔羊,在日常的生活中,以下方法简单实用,可加以留心和掌握:


  1、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质量法》《三包规定》等法律知识,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
  2、选购产品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察看保修说明或保修记录卡,有不明之处事先与厂家进行沟通,以便于日后的质量或服务事件的处理。
  3、索要正规发票,并保管好,如果消费者为贪图省几个钱,不要发票或者马马虎虎将发票遗失,再去找厂家理论就困难了。
  4、当自己的消费权利受到侵犯时,可适当拨打12315请当地消费者协会调节,或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5、利用网络,可到3·15维权网等公益性网站进行投诉;另如反商业欺诈网,每年点击率都超过20万次。
  6、发现物价虚高,或者漫天要价,可以向当地物价部门咨询,若出现违反价格法规或者政策的行为,可向该局举报。
  7、应掌握产品使用方法,避免形成产品的人为损坏。
  8、有的消费者事先不了解或者不知道使用方法。
  9、尽量选择在诚信度好的商场购买。一定要选择经实践证明质量可靠、返修率低、信誉高的品牌,厂家良好的售后服务、有厂家投保的产品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五  3·15在中国

  20世纪初,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于欧美,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CI)正式成立,全世界至今共有90多个国家的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加入了CI。


  1962年,约翰·肯尼迪于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85年,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


  198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


  1997-2007历年3·15主题:


  2007年——消费和谐
  2006年——消费与环境
  2005年——健康·维权
  2004年——诚信·维权
  2003年——放心消费
  2002年——科学消费
  2001年——绿色消费
  2000年——明明白白消费
  1999年——安全健康消费
  1998年——为了农村消费者
  1997年——讲诚信反欺诈

关键词:电动车铅酸蓄电池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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