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道路护栏、在路上滑旱冰、醉酒骑自行车……这些常见的交通陋习实质上是交通违法行为,不文明也不安全。根据日前发布实施的《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许多习以为常的交通违法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山东交警部门规定: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20元罚款: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进入高速公路的;有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乘坐摩托车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驾驶非机动车时,如不按规定停放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将处10元罚款;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处20元罚款;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醉酒驾驶的,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5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