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月一日开始,包头市燃油助力车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无牌车辆将不允许上路。
为净化道路交通环境,改善包头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经市政府批准,包头市从下月一日开始正式实施《包头市公安局关于对燃油助力车和电动三轮车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在路上行驶的燃油助力车和电动三轮车,凡是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且能够提供合法注册登记手续的,可到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申领机动车号牌。驾驶人须在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凡是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能提供办理注册登记有效合法手续的燃油助力车和电动三轮车,包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予办理申领机动车号牌,不允许在道路上行驶。另外,允许上路行驶的燃油助力车和电动三轮车应按照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行驶。悬挂轻便摩托车号牌的,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车速不允许超过15公里/小时,悬挂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号牌的,允许通行的在限定的车道内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