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东坡区城郊结合部出现了大量的载人电动三轮车,这些车没取得营运资格,车主没进行任何安全培训也不交任何费用。在这样的环境下,不仅原先有营运资格的人力三轮车车主纷纷购买了电动三轮车,甚至连以前没有营运资格的也购买并开始了客运运输。据统计,仅太和这样的小镇里用于客运运输的电动三轮车已达30多辆,镇上交通状况也因为电动三轮车的泛滥而出现了许多新问题。
太和交警中队民警告诉记者,由于电动三轮车的技术性能属于机动车范畴,但国家对此类车辆又没有列入机动车入户的光盘目录和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这就给管理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一方面,在平时的行驶过程中,它们时而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时而又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更有甚者在人行道上混行,行车范围混乱,随意性很大,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另一方面,该类车辆和机动车相比处于弱势,和非机动车、行人相比,又具有相对优势。在道路行驶中一旦与机动车发生冲撞,因其自身防护条件差,驾乘人员非死即伤,而相对于行人又有较快的车速,最高可达40公里,从而对非机动车、行人造成较大的威胁。
日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太和中队为了切实加强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会同太和镇政府、东坡区运管所专门出台了对非法载人电动三轮车的整治方案。凡是未列入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未办理注册登记等法定手续,无驾驶证、无号牌、无行驶证、无保险凭证上路,以及从事非法载人的电动三轮车均属于整治范畴。
在进行前期的广泛宣传后,1月18日至2月1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由公安交警、路政、城管等部门紧密配合,对全镇范围内的非法载人电动三轮车进行清理整顿。2月10日后,对继续上路非法营运的,发现一辆依法从重从严查扣查处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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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动三轮车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即:三轮车不能加装电力等动力装置,电动三轮车为非法车辆,不允许上路行驶。
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电动自行车要作为非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骑踏行功能(7km/h),且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蓄电池的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V,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mm。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要求,以电动力驱动的轮式车辆(包括电动三轮车),均不得办理该类车辆的注册登记,也不允许上路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