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管理,整顿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机动三轮车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机动三轮车管理及相关活动。
二、本通告所指的机动三轮车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三、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三轮汽车禁止在以下范围内行驶:东环城路—小南街—北亚泰大街—北环城路—西环城路—越野路—创业大街—安庆路—东风大街—兴顺路—蔚山路—光谷大街—国道102线—东南广场—南环城路—新城大街—世纪广场一世纪大街(除国道工。2线外,均含以上道路)。
四、为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机动三轮车注册登记和转入手续。
五、原以从事机动三轮车营运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本市居民,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以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六、下肢残疾人确需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作为代步工具的,必须持购车发票和市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非机动车管理处办理车辆号牌和准驾证。持有合法手续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严禁载人、载货和转借他人使用。
七、在清理整顿中,凡无照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和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无照从事经营活动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从严处理。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于仍在禁行范围内行驶机动三轮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
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