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对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共对47个批次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监督抽查,合格19个批次,抽样合格率为40%。
据介绍,本次抽查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相关项目指标,对江苏、浙江、北京等11个省、直辖市46家生产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了检验,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最高车速超过上限。部分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超过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不大于20km/h的限速,大部分电动自行车还隐藏有各种类型的调速装置。
二是重量超标。本次抽查中,60%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不大于40kg的限量。
三是标识与实物不符。本次抽查中发现,有的明示为电动自行车,但没有可供骑行的飞轮及相应装置,实际是轻型摩托车。
四是脚踏行驶能力达不到要求。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脚踏行驶能力30分钟不低于7公里,由于电动自行车有摩托车化倾向,轮径越来越小,曲柄越来越短,部分电动自行车的脚踏行驶能力达不到这一要求。本次抽查中,脚踏行驶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占13.3%。
五是部分电动自行车不具备欠压、过流保护功能。欠压、过流保护功能是指防止电池过放电和电器系统过载的功能。欠压值过低,将使电池深放电,影响电池寿命,过流值过大,对电机电池和控制器以及系统工作中的可靠性和工作寿命有直接的影响。本次抽查中,未设置欠压、过流保护装置的占46.6%。
六是标识、标志不全。大部分电动自行车无产品铭牌,在车上只有商标,没有厂名、厂址、规格型号。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质量意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有的小型企业缺乏对产品的整体设计和质量把关检验能力,购置低档配件进行组装,其产品质量较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