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海口市交巡警支队又一次开始对市区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大规模查处。
自2003年,海口市公安局就对电动自行车发布了“禁行令”,交巡警也多次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查处清理。然而据媒体报道,禁行四年后的今天,海口市的电动自行车数量却已经从寥寥无几增至10万辆之多。这可笑而矛盾的局面,是如何造成的?如果这些车都要被查处,该如何善后呢?
四年“限行”,时松时紧,越禁越多
2003年海口市路面上开始出现电动自行车,海口市公安局随即发布了《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海口主要市区行驶的通告》,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市区中心路段,并划定了禁行区域。同年12月,海口市交管部门再发通告称“凡违反规定进入中心城区行驶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将依法予以处罚”。
2004年6月,海口市对电动自行车有过一次大规模检查。当年8月,两位市民皆因电动自行车被查扣并被罚款200元将海口市交巡警支队告上法庭,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决海口市交巡警支队败诉,并退还罚款。
市民反映,海口市交巡警败诉后,对上路的电动自行车不再查扣,这使市民认为上路已获许可。据报道,2005年海口市的电动车经销点达到近百家,售出5万余辆车。
但一年之后,2005年11月,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开新闻发布会再次重申“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中心城区的道路上通行”。这次发布会强调,电动自行车多数不符合国家标准,出现“轻摩化”趋势,驾驶这类严重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最高将依法罚款1500元。接着又是一次大规模查扣。
由于市民开禁呼声日益高涨,海南省法制办公室2005年12月9日举行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立法听证会。随后,《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出。2006年3月,海南省政府法制办在媒体上公布了电子邮箱和电话,就《决定》具体内容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据当时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只要办理登记就可以上路。
海口市民无疑对此热切期盼,一时间,路面上的电动自行车明显增加。
不料,《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至今再无消息。2006年11月30日,海口又开始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大规模查扣,而据媒体报道,此时海口市的电动自行车拥有数已达10万辆。虽然记者采访时,海口市公安局有关人员认为这个数字不准,但“几万辆是有的”。
查扣电动自行车,理由充分吗?
海口市交巡警查扣电动自行车依据什么?且看下文表述:
“根据海口市公安局2004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限行管理的通告》的要求,在海口中心市区内,电动自行车一律不能通行。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围;超出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违法上路的,前者按“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路行驶”处理,处罚40元;后者按“机动车未悬挂车牌”处理,扣车并处罚200元。”
依据《通告》,电动自行车要么登记,要么得悬挂车牌,但海口市交通管理部门并没有开展为电动自行车登记或者悬挂车牌的业务。海口市公安局法制宣传科科长潘家泽表示:“没地方登记,证明这个车现在没必要购买使用,何必去买?买了之后万一省里面立法不允许用,不是白废了吗?”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海南省法制办立法处副处长王健表示:电动自行车在海南省是否登记后方可上路,须由海南省法制办以立法的形式做决定。
虽然如此,但既然“省里面”未对电动自行车需不需要登记进行立法,“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路”中的“法”从何来?无“法”又怎能是“非法”呢?
王健还提出一条解释:电动自行车限行有依据,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是如此表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可以看出,第39条虽然赋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一定的前提下限行、禁行的权力,但并未赋予查扣罚款的权力。
海口市公安局《通告》中所称超出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车按“机动车未悬挂车牌”处理,也遭到批评。媒体指出:“不合标准的产品只能由质量监督部门来认定,而不是由交警认定。”
王健表示:“法律上只是说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但超过标准那些又是什么车?说不清楚。这个属于法律上基本概念问题,得由国家来定。”
一个还不存在,有待国家来定的基本概念,怎么能被自行定义为“机动车”进行罚款呢?
其实2005年1月21日,市民状告海口市交巡警支队案件中海口中院的判决就能说明问题。法院判决:交警发出的禁行通告在当时是有根据的,但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已取代了老条例规定,交警处罚适用法规错误,程序违法,电动车主骑电动车上街没有违反交通法规。
老百姓骑电动自行车就是为了省点钱
既然电动自行车能否登记上路需要海南省政府用立法的形式决定,而海南省法制办3月份已就《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为什么法规还未出台?
“征求意见按照立法程序来说是最初阶段。3月份那次征求意见规模比较大,要做归纳整理,另外有些意见还需要研究。法规,特别是这种分歧比较大的、比较复杂的,可能两三年才能出来,很正常。”王健说,“各个部门各个利益团体还有协调的问题,法制部门有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协调。”
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出,法规未出有两个原因,一是程序复杂,二是各个利益团体协调不顺利。
“我们也希望能尽快(出台法规),但有些事情快了也不一定好。”王健说,“杭州市原来就是放开的,可以登记可以上路,电动自行车增长很快,现在达到一两百万辆,造成交通在高潮时期基本瘫痪。”
然而,杭州市一两百万辆电动自行车,广州市的二十几万辆电动自行车,海口市的几万辆电动自行车,不正好说明了老百姓这个“利益团体”热切期盼电动自行车上路吗?毕竟,骑个电动自行车不就是为了省点钱,为什么不能多照顾照顾老百姓这个“利益团体”呢?
另外一方面,由于有了今年11月份广州市“禁电”的先例,海口市民很担心海南省将来出台的地方法规可能也会禁止电动自行车登记上路。
“立法行为没有时间表。国家有些重大立法行为7、8年才出台,甚至还有终止的。”王健说,“对现有法律条文各人理解有差异,也有人认为条文本身就含糊不清,难以认定一定是什么意思。”
地方法规出台的时间无法预知也无从限制,这段“真空期”中,又难以认定现有条文的意思,也许这正是使海口出现几万辆电动自行车的原因。如果这段“真空期”无限期,那海口市民得等到什么时候才能自由使用电动自行车?
而如果海南省地方法规出台,也明确要“禁电”的话,几百家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商铺会否因此倒闭?海口市几万辆电动自行车又将如何善后?
把好事办好 电动自行车该怎么管?
目前,禁行电动自行车的几点理由是:效率太低容易造成交通拥堵;相对自行车而言速度过快,存在安全隐患;使用的铅酸蓄电池污染。
如何管理好这种交通工具,让它在给群众带来方便的同时,不要在另一方面损害群众利益呢?
中国自行车协会理事长王凤和表示:正确认识电动自行车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如果政府不能正确认识电动自行车,就会“卡”“压”;生产企业不能正确认识电动自行车,就会生产出一些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给执法部门的管理带来麻烦;消费者不能正确认识电动自行车,出了事故不仅会使个人受到伤害,同时也给社会、有关部门造成不好的影响。
根据国内外专家的调查,按照交通高峰小时理论计数的最大运能比较,小汽车为每小时850人,自行车为每小时1000人。而荷兰自行车协会研究数据表明,自行车在骑行时占道路9平方米,而轿车为40平方米,自行车的停车面积为1.6平方米,而轿车则是22平方米;电动自行车的宽、长尺寸与自行车一样,对自行车的结论就可以看作是对电动自行车的结论,因此电动自行车效率低造成交通拥堵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王凤和提出自己的观点,首先要保障只有按标准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才能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首先是自行车,应当轻量化,保留它的骑用功能,速度应该有所降低,符合国家标准。符合国家标准的就叫电动自行车,按非机动车对待,超过国家标准的就叫电动摩托车,按机动车管理对待,车主需要考驾照、戴头盔,在机动车道行驶。另据中国自行车协会调查显示,电动自行车出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骑车人猛拐、速度过快、酒后驾驶。所以只要购买符合标准的车子,以规定的速度在规定的车道上行驶就不会有安全隐患。
关于电动自行车电池污染的问题。王凤和介绍,现在电动自行车使用的电池绝大多数为密封的铅酸蓄电池,所用原材料与汽车和其他行业应急电源的蓄电池一样。资料显示,世界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和再生铅的生产,回收率基本达到100%,电池污染是完全可以预防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