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现在还有类似诉讼,海口交警也许将仍然面临同样败诉的局面。那么,现在交警仍然以同样的禁令作为执法依据,法理何在?广州11月15日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刚过半个月,海口也在11月29日宣布:海口市区内全面禁行电动自行车,并将于11月30日开始,在市内大规模查处电动自行车。海口交警说,在省法制办对"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听证会结果出来之前,依现行规定,见车必罚。
这就耐人寻味了。虽然海口交警在2004年就发布了电动车禁令,但既然听证会是"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而不是"禁止电动车上路的规定是否合法",说明至少在省法制办看来,电动车能否上路均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这个听证会的召开,本身说明交警在2004年的禁令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这样的事实实际上在两年前已经发生。在2004年禁令发布后不久,海口市民吴先生的电动自行车被交警暂扣,由此引发电单车车主状告海口交巡警支队行政诉讼第一案。同年9月,海口龙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海口交警的处罚决定书。与吴先生几乎同时,另一起电动车主诉交警案也以交警败诉而结案。
从2004年以来,这个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没有修改,交警当年和现在的禁令也没有变化。因此,如果现在还有类似诉讼,海口交警也许将仍然面临同样败诉的局面。那么,现在交警仍然以同样的禁令作为执法依据,法理何在?
交警的禁止据说来自《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我们在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看到,非机动车的含义:是指……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也就是说,根据此款法律,电动自行车当然属于非机动车。
甚至,连自行车需要登记这个条款也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废除,更不要说是需要批准才能上路了。那么,作为非机动车的电动车当然也有上路的权力。
至于非机动车需不需要登记,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也就是说,即使电动车需要上牌,也只能由海南省政府,而不是海口市政府,更不是海口交警作出,后两者根本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资格。
交警查扣的第二个依据是电动车不符合产品标准。那么,我认为这个依据难以成立。因为即使真如交警所说有95%的电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那也不能成为被禁的理由。因为不合标准的产品只能由法定的质量监督部门来认定,而不是由交警认定为机动车,否则就是一个笑话。交警有权力和资格把不合格产品认定为另一类别的产品吗?
交警禁令的一个主要理由是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肇事问题。据警方公布的数据,今年以来,海口市因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多达600余起。
我们不知道这些交通事故有没有造成伤亡,还是仅仅是擦肩而过。我们更想知道,今年以来海口总共发生了多少起事故,其中有多少是由机动车引起的,有多少是由电动自行车引起的,又有多少是普通自行车引起的,以便在比较中得到电动车确实更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结论。否则,就比如人类中总有犯罪分子一样,是不是人一生下来就应该溺死,以防他长大后犯罪?
根据常识,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一般都由机动车引发,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海口市应该禁止机动车上路?当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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