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批准<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的报告》进行了审议。《修订案》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围,如果违反相关交通规则,将会被处以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修订案》第十九条规定:对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规则、逆向行驶,安全装置不齐或失效的,违法停放的,在禁行区内行驶的,驾驶营运三轮车未按规定佩戴标志或不携带各种牌证的,将被处以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罚款不能当场交纳的,交管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和牌、证。
2004年,成都市就停止了办理自行车牌照办证登记,此次《修订案》特将原涉及条款进行了删除。《修订案》还规定,人力、畜力车禁行范围从二环路以内扩大到了三环路以内(不包括三环路)。
此外,该《修订案》还将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纳入了非机动车范畴。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运营或转租的,将被处以100元以下罚款。三轮车未经核准从事营运、非机动车擅自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拼装的,也将被处以100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