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警支队相关人士称,此前,交警部门对无牌电动摩托车、无牌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只按照无牌上路行驶罚200元,而没有对无证驾驶进行处罚。今后,如果驾驶人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而驾驶无牌电动摩托车或无牌电动三轮车的,还将被视为无证驾驶罚1000元。总共被罚的数额将达到1200元。
电动两轮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因有动力装置驱动,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三)项规定应属机动车范畴。但该类型车辆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机动车目录,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不予注册登记(上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第95条及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以驾驶人200元罚款。该驾驶人无摩托车驾驶证驾车的,还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99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福建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给予1000元罚款。
泉州市交警部门将向市民发出《加强人力三轮车、电动车、残疾车交通安全管理告知书》,加强社会宣传。交警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并互相转告,并能够理解和支持加强人力三轮车、电动车、残疾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泉州市交警支队表示,此举是为改善道路交通秩序,规范交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迎接2008年第六届全国农运会在泉州市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