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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告别电动自行车违者纠正教育15天
来源:南方网   电动车商情网 2006-11-15 8: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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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11月14日下午,广州市公安局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从11月15日起,广州市正式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行驶。

  《通告》称,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含从化市和增城市)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违反《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表示,《通告》发布实施后,市公安交警部门将不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力度,同时,考虑到市民妥善处理现有电动自行车需要一定时间,市公安交警部门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将会进行15天的纠正教育。

  关于电动自行车市区禁行的消息,很多市民表示早就预料到了。但很多人担心被禁后已购置的电动自行车会成为“废铁”扔在家中。不过有关部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暂时对被禁后电动自行车的处置还没有明确出台,但预计应该允许卸下电池当作单车“踩”,部分已经禁止电动车的城市都有类似的规定。

  但部分市民表示,电动自行车又笨又重,并且购买的价格不菲,用来当普通自行车骑,实在是不划算。记者联系了几家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商,问是否可以把因禁行而搁置不用的车辆“回收”回去,厂家均表示“目前尚无此计划”。

  2006年广州“禁电”大事记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5月1日在全省实施,对于其中关于电动自行车的规定引起广州“可能放电单车上路”的传闻;

  6月5日、6月9日、6月12日广州连续召开电动自行车管理征求意见座谈会,随后广州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开展专项民意调查工作。广州市政府最终提出禁行方案上报省政府;

  11月1日,广州市公安部门正式宣布,广州将全面“禁电”。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广州市一直以来都未允许电动自行车上牌及上路行驶。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2004年9月,广州市交警部门就通过新闻媒体提醒广大市民,在省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不要购买电动自行车,以免造成损失。

  ●2006年5月1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广州市政府专门就电动自行车管理问题进行调研,广州市公安局在6月份召开了三场“电动自行车管理座谈会”,参加人员主要是来自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的市民、专家学者、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等。代表们认为,从建设现代化大都市的城市定位和市民整体的、长远的利益来考虑,广州应该优先发展高效率的公共交通,电动自行车不应成为市民的主要出行方式。因此,绝大部分代表赞成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限制。同时,也有一部分代表提出,考虑到目前郊区公共交通尚未完善,建议合理解决郊区居民的出行问题。

  ●从公开征求民意的结果来看,不予电动自行车登记及上路行驶得到大部分市民的支持。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广州市政府提出了不予电动自行车登记及上路行驶的意见,省政府批准同意。

关键词:电动车上牌 广州 电动自行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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