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南京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获悉,近段时间围绕电动自行车售后问题的投诉较为集中,占到了9月电动车投诉的75%。其中商家不愿履行“三包”义务的情况出现较多。
据介绍,售后服务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商家不按约定提供售后维修服务或者推脱履行“三包”义务。如,消费者梅先生2006年3月31日在某大型超市购买电动自行车,因为出现性能故障送到售后服务处维修,售后服务人员检查后发现是控制器的问题,但却以控制器不是他们生产的为由不给消费者维修。经鼓楼分局12315中心工作人员调解后,该超市已与电动车生产厂家协调,免费给消费者维修,保证其正常使用。
二是商家违反电动自行车“三包”规定,不按照规定履行“三包”期内的更换义务。如,消费者孔女士2005年5月26日在某商场购买电动车,2005年11月份电池出现问题,售后服务人员给消费者更换了新电池。2006年5月5日电池又出现问题,但是这次售后服务人员给她再次更换的电池却是二手的。按照电动自行车三包规定,换货时应提供新的商品,凡属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商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所以商家的行为是违反电动自行车“三包”规定的。
另外,针对电动车质量问题的投诉主要是电池不能充电、充电后漏电严重、骑行时间短。如,消费者刘先生2005年6月26日买一电动车,至2006年3月,电池已经更换两次还是不能正常行驶,经维修后又出现质量问题;另外,前叉、车架、控制器、电机等主要零部件质量问题也较多。如,消费者吴先生2005年10月10日购买一辆电动车,一旦下雨控制器和电机就会烧坏,至2006年1月份已维修三次,仍未能彻底解决问题。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电动自行车商品“三包”按照“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销售者应保证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和性能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和明示的产品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充电器、电机、前叉、车架以及控制器都属于主要零部件,属于“三包”维修范围。除电池外,主要零部件更换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但需要消费者保存好更换的凭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规定承担“三包”责任或者故意拖延、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消费者可向上述部门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