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批准列入天津市电动自行车产品上牌照管理目录的产品实行两年复审一次。对复审不合格的产品或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抽查不合格产品,撤消产品上牌照管理目录资格。经整改审验合格后,重新申办。
一、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申请产品上牌照管理目录的条件: 1、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 2、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3、取得天津市自行车行业协会的会员资格(天津市生产企业及外地企业在津代理商),外地企业应出示所在地区协会会员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申请产品上牌照管理目录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天津市电动自行车产品上牌照管理目录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注册商标、生产许可证及盖公章的复印件。 3、外地企业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企业委托书。 4、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上目录产品的本年度检测报告(含按照天津市DB12/T(246-250)——2005电器部件标准)及复印件和40张5寸彩色产品照片。 5、产品上牌照管理目录,依据检测报告按型号申报。复审产品型号提供国抽、本市质检部门定期抽检报告或委托检验的检测报告及复印件(检测报告均为一年期内有效)。 6、废旧蓄电池收购处理协议。 7、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不干胶商标标签及型号标识。
三、申请产品上牌照管理目录的产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车架明显部位有与检验报告相符的型号标识。 2、车架立管鞍座锁紧处有8位车架钢号,前两位为生产年度,后六位为出厂编号。 3、车体后衣架尾端有固定金属制牌照安装支架(除牌照外不允许安排其它任何标识及装置)。 4、车座为自行车鞍座。 5、已批准列入产品上牌照管理目录的企业,可申报增加、减少型号、或增加系列型号(系列型号车把以上表头、后备箱、塑件允许有变化,车架、电机、电池、轮径的尺寸、位置应不变),架叉有变化车型应提交带有车架照片的架叉检测报告,新增型号的检测报告一年期内有效。 6、在相同款式的车型,使用不同结构形式的车把必须变更车的型号或系列号。同时,变更后的车把,必须达到GB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中6.5车把部件强度及6.6把横管和把立管组合件的疲劳实验的要求。
四、根据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允许使用标称电压不大于48V的蓄电池,但必须满足以下条款: 1、整车重量不得超过44kg。 2、48V电池盒与36V电池盒不得混用。 3、使用48V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送检时必须附有充电器,并达到DB12/T247——2005电动自行车用铅酸蓄电池充电器技术要求。
五、凡已批准列入产品上牌照管理目录的企业,如发现销售商上牌照有套牌行为,将对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未达标的企业,撤消管理目录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