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国家的《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以及电动自行车用电器部件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大力提倡和鼓励生产安全轻便、维护方便和助力式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开发。
二、凡申请上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必须取得国家认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按上述标准检测合格的零部件及电动车整车检测报告;同时还要满足以下各项技术要求,并有由国家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的检测结论意见。
(一)必须具备脚踏能力:
1、由人力脚踏驱动时,中轴转动一周(360°),其行程不小于3.3m。
2、曲柄长度不小于127mm、两曲柄外侧面的最大距离不大于220mm。
(二)电动自行车前、后轮的轴距不得超过1200mm,车把宽度不得超过700mm。
(三)电动自行车鞍座的高度必须可以调节,调节范围不得小于50mm,并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的5.2.6.1条款鞍管安全线及5.2.6.2条款鞍座调节夹紧强度的规定。
(四)凡申报使用24V和36V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上目录,不得以48V蓄电池盒代用。
(五)电动自行车在出厂时,应将型号标识粘贴在车架的明显部位以便验车核对。
(六)允许使用一体式铝合金车轮,但反射器的安装应符合《GB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中17款关于反射器的要求。
(七)采用有刷电机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其电源总开关必须安装在车身前部易于操作的部位。
(八)电动自行车出厂时,必须在与车架焊接为一体的鞍座夹环上打印8位数字的车架号,前两位数字为年份,后六位数字为生产序号,要保证字迹清晰可见,并与合格证标注的车架号一致。
(九)申请上目录的车辆,后衣架尾端必须焊接固定的安装牌照用的金属支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