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GB 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GB17761-1999)第3条中定义“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实际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车基本上都能按GB17761-1999中的规定生产(除部分豪华车以外)。
a、最高车速
按GB17761-1999第5.1.1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新交法中也已明确规定了电动车属非机动车。而实际路上跑的电动车又有多少没有超过这个标准规定的车速呢?现在路上跑的豪华款电动车有的车速甚至高达35km/h。豪华款电动车从诞生至后续惊人发展的过程以及它的市场占有率,很显然地告诉了我们,市场对它的接受及喜欢程度。随着车速的增加,电动车的匀速行驶电流也增加了,这就对电动车用电池的性能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b、整车重量
按GB17761-1999第5.1.2中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而市场占主导销售量的豪华款多数重量都超过了50kg,大大超过标准中规定的整车重量40kg,这就无疑增加了电动车用电池的负担。
c、电动机功率
按GB17761-1999中5.1.7中规定“电动自行车的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而实际市场上大部分电动车上配置的电动机的额定连续输出功率都已超过240W,甚至有的已经达到了350W,36V10Ah的电动车配置350W电机,启动电流达到了16A-20A,匀速行驶电流也在9A-12A,如此大的电流将会对电动车用电池造成不可逆性的损坏。
d、欠压、过流保护功能
按GB17761-1999中5.2.8中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控制器应具有欠压、过流保护功能和短路保险装置,在电动骑行时调整应稳定、可靠。”而实际上有一部分生产企业在自己的说明书中标称的欠压、过流值(31.5V±1V,13A±2A)与其车的实测欠压值、过流保护值(26V,17A)相差较多。过大的电流会对蓄电池造成损坏,没有合理的欠压保护值(可以参照JB/T10262-2001)也会造成蓄电池的不可逆性损坏。
三、电动车用电池标准要求与市场情况比较
电动车用电池以其特有的少、免维护,放电性能较稳定等优点,使市场对其接受的能力一再增加,但市场的实际使用情况与JB/T10262-2001标准中规定的性能参数相差甚多。
a、额定容量
按JB/T10262-2001中3.1规定“在规定的条件下,蓄电池完全充电状态所能提供的由制造厂标明的安时电量。用2小时率容量C2(Ah)表示。”但是市场上经常出现国标中没有规定的容量标注如:6-DZM-12(标准为:6-DZM-10),6-DZM-16(标准为:6-DZM-14),6-DZM-22(标准为:6-DZM-20),许多电池生产企业存有容量虚标等问题,造成市场销售环节中欺瞒消费者的现象频频发生。
b、蓄电池循环寿命
按JB/T10262-2001中5.10规定“2小时率容量试验合格的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25±2)℃的环境中,以1.0I2(A)电流放电1.40(h),然后蓄电池以恒压16.00V限流0.3I2(A)充电5.60h。以上为一个循环寿命次数。当放电1.40h,蓄电池单体平均电压连续3次低于1.60V时,认为循环寿命终止,此三次循环不计入循环数内。总循环次数不应低于350次。”
有些整车厂家制造出的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达65kg,控制器既没有过流保护又没有欠压保护,这样的车到了用户手中又经常带人载物,匀速行驶时电机电流高达10A-16A,这种状态下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电机通常是在超负荷下工作,极易造成电池在低压深放状态下工作,对电池造成极大的伤害,并严重缩短电池寿命。
四、小结
随着电动车在使用中综合因素的不断增加,这将对电池厂及整车制造厂的产品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要经得起市场这个大而长的检验环节的考验,就需要大家以科学的理论、实用的方法来解决上述的一系列问题,为电动自行车这个行业的发展不断注入活力与健康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