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长董文华率总队有关处室负责人来《潇湘晨报》接听市民热线。其中,大多数打进热线的读者就电动车有关问题进行了咨询。董文华等人则一一进行了解答。
董文华告诉读者,目前市面上出售的所谓“电动自行车”,大部分都是打着“非机动车”的招牌,但其技术参数和性能都已经达到了轻便摩托车或摩托车的标准,性质上属于机动车,但按照机动车上牌显然也不合适。
“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一些厂家在打法律的‘擦边球’,把助力车当非机动车卖;另一方面是监管不到位,机动车行业主管在源头上没有把住关,让没有经过生产许可的机动车型进入了市场。”董文华向读者逐一解释,这一问题还是要从源头上来解决,而且解决这一问题也是有法律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予以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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