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正大销售,偷偷摸摸上路——这就是电动车在很多城市的命运,9月13日《广州日报》消息说:电动自行车上路是便民还是隐患,一直是在佛山市民中存在争议的话题。今年的佛山“两会”上,政协委员邓国清提出了《加快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有关部门《关于佛山市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报告》已经提交佛山市政府,如获批准将分三个阶段实施禁行。
如果一个人拿着水果刀边走边削苹果,警察该不该把他抓起来呢?——因为他有行凶之器啊。这个荒唐逻辑在“禁止电动车”问题上于各个城市巡回“上演”, 每个城市都为我们“禁止电动车上路”开列了种种理由,譬如所谓“不安全不环保”,事实是:据调查,上海电动自行车拥有量全国最大,但交通事故率仅为0.17%,恶性交通事故更微乎其微,而同期机动车的事故率则为1.6%,论环保,汽车庞大的体积占用城市宝贵土地资源、以及在能源危机前大口吃进石油的现状怎么不被提及呢;再譬如所谓与车争道,这个理由更荒唐,《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对电动车的长宽高都作了明确规定,占用道路的面积与自行车相近,况且道路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人人有权使用,电动车族到底与谁抢了道呢?显然不是与自行车族,因为多一个骑电动自行车的,就少一个骑自行车的,它也不会与汽车抢道,因为电动自行车归于非机动车,和汽车不在一个道上……
我们不妨考量一下“禁止电动车上路”这个命题:“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已经被写进宪法,先不谈“禁止电动车”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无情损害(将使得数以万计的电动自行车成为废物一堆),单从穷人行路权而言,已然是一种立法取向上的不平等。现代宪政社会是讲究平等法治的,经济的层级差异导致人们的行路工具必然参差不齐,倘若城市的道路只为汽车开放,则客观上是保护了富人的行路自由而消弭了穷人交通的选择空间,逼迫他们以更高的代价(比如公交车费、等待的耗时成本等)为自由行走埋单。
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制度设计,不能以富人为依归、以管理效能为归依,而应考虑政策的善意和现存,诚然,电动车的乱像是有目共睹的,但这乱像不能以“电动车原罪”终结——它恰恰警醒我们是职能部门疏于引导和管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方便群众的原则”,对于电动车驾驶者而言,他们可能乘坐不起昂贵的交通工具、或者地铁公车远离他们的居民区,禁了他们的电动车不就等于堵了他们的路吗?在“油价发烧,百姓发懵”的语境里,如果我们立法考虑的不只是禁止,而是规范和救济,譬如制定标准限制车速、提升公交福利水平等,那才是真正的“方便群众”吧。
为什么电动车在很多城市找不到一条出路——这个问题很让人伤心,当世界很多国家都把电动车当作“环保先锋”宠爱有加的时候,我们的城市为何却吝啬得不肯放电动车一条“以人为本”的生路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