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新疆新源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对全县电动自行车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查获不合格车辆39辆,涉及6个品牌,涉案金额12万元。 出于安全因素的考虑,国家强制性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速度和重量等技术指标有严格规定,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速度不大于20公里/小时,重量不大于40公斤。但新源县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电动自行车专卖店销售的大部分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经过执法人员现场测试,一些电动自行车的时速度轻易就能达到30~35公里/小时以上,使用这种电动自行车极易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为防止这些电动自行车流入消费者手中,执法人员随即对3家经销店作出相应的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