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北京市区域内销售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产品进行登记实行目录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及防治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污染环境,根据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标准、在本市区域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产品进行登记,实行目录管理。现就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登记实行目录管理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区域内销售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企业及其销售的产品应当进行登记。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产品列入本市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产品目录并定期公布。未列入本市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目录的产品不得在本市销售。
二、对列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产品实行定期抽检,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退出目录,生产企业负责召回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产品经改进符合标准的,生产企业按本通告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登记。
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登记和产品目录的公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确定并公布符合本市环境保护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目录。
四、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登记的条件和要求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持全国工业产品(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
五、电动自行车产品登记的条件和要求
(一)整车性能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要求,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具有良好的脚踏功能;
(二)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省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抽样检测合格。
六、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产品登记的条件和要求
(一)铅酸蓄电池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且被列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确定为配套电池;
(二)承诺铅酸蓄电池的销售点提供废铅酸蓄电池更换及回收服务,具有完善的废铅酸蓄电池收集方案,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交给具有本市废铅酸蓄电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理,保证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率达到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的规定要求;
(三)定期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申报其废铅酸蓄电池在北京市的销售量和回收量。
七、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北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全国工业产品(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及加盖企业公章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企业承诺书;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八、电动自行车产品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北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登记表;
(二)抽样检测报告及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书及复印件;
(四)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参数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九、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企业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北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产品登记表;
(二)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及生产许可证;
(三)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方案;
(四)企业承诺书。
十、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电动自行车产品登记的,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将材料报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文件齐备、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及产品予以登记,将电动自行车产品列入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书面通知企业。
十一、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产品登记的,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将材料报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十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对列入目录的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率进行考核,连续两年达不到回收率的铅酸蓄电池产品不再进入产品目录。
十三、自本市第一批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产品目录公布之日起,凡未列入目录的产品暂停在本市区域内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