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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超标电动车上牌照难
来源:金华新闻网   电动车商情网 2006-7-10 9: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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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市场上超标的电动自行车相当多,而且售出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数量也非常大。这些超过国家标准,又超重又超速的车,该如何办理牌照?如果这类电动自行车不能办理牌照,那么如何处理,消费者该找谁去理论?可能到时候吃亏还是我们消费者。我觉得主管部门应该在这件事情上有个说法,既然是不合格,为什么长时间让商家出售呢? 记者就该问题咨询了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该大队答复: 金华市本级的电动自行车上牌业务是根据省公安厅浙公通字[2002]42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7月20日开始办理的,到目前为止已为市区的近43000辆电动自行车办理了上牌登记。根据目录管理的要求,凡符合GB 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要求》(DB33/572-2005)型号的电动自行车,经省级鉴定合格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下发《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对市民购买《目录》中公布的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交警部门应当对该车进行注册登记,并给予上牌。但是近几年一些厂商受利益驱动,一味迎合消费者贪大求快的需求,无限制地提高电瓶车的行驶速度,增大车辆外形尺寸,增加整车重量,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一些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店,为追求更多利润而非法经销未经国家技术鉴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欺骗消费者,造成部分消费者购买后无法上牌登记,同时也严重危及交通安全。 2004年2月3日,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管理的通知》(浙经贸轻纺[2004]103号文件),对经贸委、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等部门就电动自行车的鉴定、上牌、销售流通、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以及废旧电池的回收等职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而且上《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上牌及在道路上行驶的安全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生产、销售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负责。市民对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也可以向设立在我大队的电动自行车上牌点工作人员咨询。 ■相关规定: 1. GB 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所谓电动自行车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3.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4.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其中第六条: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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