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李女士花2150元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商家承诺保修两年。在用的第一个月过程中,该车曾两次出现毛病,李女士到店里修车都没花钱。但一个月后,该车又出现毛病,李女士再次来修时,商家却以过了包修期为由要收费,李女士非常不解。
该商家说,他卖的电动车保修期两年是指“保修”而不是“包修”。因此在一个月的包修期后,顾客修车可免费维修,但更换配件需交成本费。
司法解答
门头沟司法局的张林认为,“包修”是在包修期内不需要消费者支付任何费用的修理。《消法》规定:“对国家规定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即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应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
而目前,对“保修”国家无明文规定,按字面可理解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经营者可收取零件的成本费,但不能收取维修费。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是“包修”还是“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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