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电动自行车该不该上路,或该不该禁止的话题,近期引起了相当多广州市民的关注,这是必然的,因为电动自行车与并非小数目的市民们休戚相关。可喜的是,在出台有关对电动自行车“禁”或“行”的政策之前,广州市有关部门采取了先公开论证,而后再制定法规的方式。这是执政的进步。
然而,在仔细研读了各类媒体对第一次公开论证的报道后,笔者不禁心生疑虑。交警部门认定电动自行车“不安全”,“对市民交通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其基本论据是:“去年,广州市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29宗,造成6人死亡,28人受伤”,“今年1至5月份,仅市区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49宗,伤亡56人,平均是去年同期的4倍”。
煮饭难免会遇到米里有沙,正确的方法应该是分清米与沙,将沙淘弃,添水烧火,然后饭熟米香。交警部门很清楚地知道,电动自行车早有国家标准,而如今广州街头跑的大多超出了国家标准,而在公布事故数据时,却又只是含糊不清地说:有数十宗交通事故“涉及”电动自行车。那么就值得追问,起码有三:其一,在这些事故中,由其它交通因素(机动车、行人等)引致的有多少,由电动自行车引致的又有多少?如果交通事故是由其它交通因素引致的,责任该由谁负?其二,在由电动自行车引致的事故中,由超标车引发的有多少,由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又有多少?如果交通事故是由超标车引发的,板子该朝谁的屁股打过去?其三,在由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事故中,骑行者不遵章守法而导致的有多少,骑行者未违章却因其它原因导致的又有多少?
不管使用何种交通工具,都必须遵章守法,否则,事故迟早发生。如果因为有人在使用某种交通工具时,不遵章守法导致了事故,我们就禁止这种交通工具,那么,我们还有什么车可开?但凡有一宗伤亡事故发生,也是人们不愿见到的,何况“数十宗”。但是,在今天无日无之的交通事故中,“数十宗”只是一个很小的比例,对此,相信凡了解当今交通状况,特别是广州市的交通状况的人,都是“鸡吃放光虫——心知肚明”。再把以上三个问题搞清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否是一种安全的交通工具的问题,立即吹糠见米。
米里有沙不想方设法淘尽,把饭煮熟了你就告诉大家:“这锅饭不能吃,只能倒掉。”这样来论证,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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