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该报略有删节)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现决定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前后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单车实行登记制度。电单车应当经交警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三、电单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通用技术条件,不属于本决定第一条范围的其他电动二轮车辆,交警部门不得予以登记。
四、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电单车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市县交警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电单车登记工作。
五、交警部门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制定电单车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有关措施。
六、违反本决定规定,电单车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的,由交警部门处以20元罚款;对拒绝缴纳罚款的,依法扣留车辆。对不属于本决定第一条范围的其他电动二轮车辆擅自上道路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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