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广州第二次就电动自行车管理向市民征求意见。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按市政府统一部署,广州市公安局在6月5日第一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昨日下午再次召开电动自行车管理征求意见座谈会,这次座谈会共邀请了30名各行各业的市民,有企业职工、教师和社区群众等。
电动车的尴尬在于它真有点“非驴非马”的况味:慢车道上,原先清一色的自行车风景线,几年的工夫就被电动车抢去了风头。有人戏称其为“披着羊皮的狼”,性能越来越向摩托车靠拢,速度跟公交车有的一拼,也于是自然就有人以“城市形象、管理水平和维护市民切身利益”等惶惶的理由来对其大出红牌。但问题是,电动车遭遇的困境真是因为其“罪恶的本原”吗?电动车管理真该一禁了之吗?
如果硬要说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先不谈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无情损害(将使得数以万计的电动自行车成为废物一堆),单从“交通秩序和行人安全”角度而言,电动车的乱像并非电动车自身“原罪说”,恰恰是其如雨后春笋出来的时候,我们职能部门疏于引导和管理——因为,立法禁止汽车上路不是更能减少事故整饬秩序吗?显然,这个逻辑是荒谬的。从地方立法而言,其立法动机必须权衡各方利益,而不能在自我免责的诉求下片面地夸大某一话语主体的利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方便群众的原则”,的确,城市交通在日新月异,但眼下而言,对于一大批电动自行车驾驶者来说,他们可能乘坐不起昂贵的交通工具、或者地铁公车还不在他们的居民区,禁止了他们电动车上路的权利怎么叫“方便群众”呢?在“油价发烧,百姓发懵”的语境里,如果我们立法考虑的不只是禁止,而是规范,譬如制定标准限制车速等,那才是真正的“方便群众”吧。
我们为“禁止电动车上路”开列了种种理由,但这些理由真的都站得住脚吗?譬如所谓事故隐患多,事实是:据调查,上海电动自行车拥有量全国最大,但交通事故率仅为0.17%,恶性交通事故更是微乎其微,而同期机动车的事故率则为1.6%;再譬如所谓与车争道,这个理由更荒唐,《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对电动自行车的长、宽、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占用道路的面积与自行车相近,而且道路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人人都有权使用,不存在谁占用谁的问题。从道路资源的占用来看,电动车族到底与谁抢了道呢?显然不是与自行车族,因为多一个骑电动自行车的,就少一个骑自行车的。电动自行车也不会与汽车抢道,因为电动自行车归于非机动车,和汽车不在一个道上……这些貌似强大的理由如此经不起逻辑的分析。
当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都普遍将电动车作为“环保先锋”而大力推广的时候,我们的电动自行车产业在行进途中,总是伴随着职能部门和消费者、生产厂家的讨价还价喋喋不休,谁能告诉我们:电动车咱就在我们这里成了如此不招人喜欢的孩子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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