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5年6月,赵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证轻便摩托车(燃油助力车)搭乘郑某,沿长虹干道南段由南至北行驶至御营坝地段,遇江油市某材料厂退休职工刘某,由长虹干道西侧至东侧横过公路,人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赵某和郑某受伤,刘某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第二日死亡的交通事故。因赵某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05年6月30日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刑事拘留。
盐亭县某乡村民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三汇路立交桥右转弯驶往安昌河堤西段,行至安昌河堤三汇立交桥路口与步行的游仙区胡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梁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已被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专家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九款:“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市交警直属一大队李玉川警督分析:
一、对于“燃油助力车”的管理1999年四川省公安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下发《公厅交发(1999)333号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以燃油发动机为动力的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每小时50公里,总排量小于或等于50毫升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燃油助力车”,均按摩托车管理,且车型必须符合国家产品目录的规定。2004年四川省公安厅交警管理局又下发《公厅交发(2004)82号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燃油助力车”有关问题的批复》现行国家机动车分类标准中没有所谓“燃油助力车”的称谓,根据轻便摩托车的概念规定,“燃油助力车”属于轻便摩托车。“燃油助力车”上路行驶属违法行为,因为“燃油助力车”的车型违背了上述法律和国家标准及政策规定,属轻便摩托车范围。应该严格按照机动车管理,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案件一中赵某驾驶无牌无证的“燃油助力车”上路行驶,引发死亡交通事故是违法行为,其后果是违法涉嫌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电动自行车,指用直流电源(电瓶)驱动,并具有脚踏驱动功能,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供单人骑乘的两轮车,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该依法进行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如果尚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也属于违法行为。案件二中梁某驾驶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引发死亡交通事故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其后果是违法涉嫌犯罪,所以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交警提醒
以上两起典型案例均属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随意上路行驶,是驾驶人不顾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相关政策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为,他们驾驶的车辆均无驾驶证,其行为属于故意破坏交通秩序,造成死亡事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应受到法律制裁,也提醒市民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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