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使《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化,在我省有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范。其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必须经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关于电动自行车的身份及合法性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其归入非机动车行列,给了一个正式“名分”,但相关争议并未就此平息。电动车在各地的命运差别极大,有的城市不顾国家法律的规定,仍以地方性立法形式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如珠海市),而一些城市则对电动车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笔者认为,对于颇受百姓欢迎的电动车的管理,规范比禁止更合民意。因此,我省以法规的形式对电动车上路行驶做出具体规范,体现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宗旨和理念,体现了管理理性,必将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和拥护。
近年来,随着一些城市“禁摩”力度的加大,电动车作为介于自行车和摩托车之间的一种交通工具,它比汽车、摩托车价格便宜,比普通自行车快捷省力,既可以依靠动力装置驱动,又可像普通自行车那样脚踏,颇受城市上班族的青睐,发展迅速。而不断上涨的油价,客观上促进了电动车市场的火爆。这给城市交通带来了管理新课题,也给交通安全带来了隐患。特别是一些生产企业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严重偏离国家技术标准,使电动车出现了明显的“轻摩化”倾向。这大大增加了电动车的危险系数,交通事故明显增多。这也充分说明了政府加大对电动车管理力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政府对电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是对电动车加强管理,防止“轻摩化”,确保电动车的非机动车性质的基本手段。按照我省的规定,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所有人身份证明。当牌证出现灭失、丢失或毁损时,车辆所有人还可以交验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这样既有利于车辆自身的安全,也有利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及时处理和责任承担,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对电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并不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因为按照该法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在地方性法规中设定行政许可。当然,立法机关在设定行政许可之后,有责任定期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着力防止个别政府部门借行政许可进行乱收费,并应切实防止只登记不管理的倾向,努力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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