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从广州市发改委获悉,经过全面的调查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广州市拟从今年8月1日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和上路行驶,并于近期就此征求民意,然后报呈广东省政府批准实施。
正当人们沉浸在小排量汽车解禁之喜中,广州市突如其来的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和上路行驶顿时给又让我们重新陷入了困境,这边小排量汽车刚刚解禁,那边又开始了电动自行车又被“五花大绑”起来,而且来的比我们想象的要更快,更猛烈,其并不是部分限制,而是全面禁止,这就意味着全市10几万的电动自行车从此将退出历史舞台,广州市的街头只能看到小汽车们的“横冲直撞”,只能听到小汽车喇叭奏出的并不协调的“音乐”。其实,对电动自行车的“动刀”并非广州一地,全国有诸多城市此前也对电动自行车做了“大手术”。去年7月1日实施的《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而福州、温州、海口、太原等的地有类似规定。
只要想限制或禁止某些东西,相关部门总会罗列出诸多的理由,理由是不是充分,是不是合乎民意似乎并不太重要,当年全国各地限制小排量汽车上路的理由是:环保不达标,污染严重,会增加本就不堪重负的交通压力;而如今,禁止电动自行车的理由是:事故频繁,有诸多的安全隐患。而事实上,这样的“理由”并不充分,别的不说,首先就违反2003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其明确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划归非机动车范围,按照非机动车管理,并享受了与自行车一样的优惠待遇,不上牌不交费。并且,电动自行车真是就是安全隐患的“制造者”么,恐怕未必,媒体不是频频报道宝马撞人事件么,事实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肇事仅仅是少数,没有管理部门所说的那么“糟糕”。这样简单地禁止,市民上班的交通问题如何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增加的负担又将如何?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并不无异议,但管并不意味着就得“禁止”,对其的管理不该光交给“市长”,而更应当交还“市潮,对其一禁了之,不过是一种逃避责任,一种懒政罢了。不是一种民主进步,而是一种历史与文明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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