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成都市交管局获悉,今年以来,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149件,死伤161人,其中负主要以上责任的31件,死伤34人。主要违法行为有:违章穿行机动车道、超速行驶、抢道行驶、逆行、突然猛拐。
据了解,电瓶车因骑行简便、省时省力、价格适中,满足了大多数群众的出行需要,为群众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电瓶车也同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交通安全隐患。今天的电瓶车无论是外型还是速度都趋向摩托化的特征,有的甚至能达到轻便摩托车的车速,而驾驶电瓶车的人大多没有机动车驾驶技能,又缺乏紧急情况处理经验。交通安全法规意识也比较薄弱。往往以骑自行车的习惯,以摩托车的速度穿行与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见缝插针、无声掠过,在路面上“高速”行驶。加之车轮接触地面面积小,刹车时稳定性差,惯性大,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则无论是行驶在机动车道内还是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都存在着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为此,交管部门对外公布以下七个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市民骑电瓶车一定要注意。
电瓶车事故典型案例
例1: 2006年03月04日晚上,龚xx驾驶川A-L0193号“长安奥拓”轿车,由双凤加油站方向沿草金路往七里大道方向超速行驶。20时40分许,龚驾车行至草金路双凤村委会处,遇王x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王xx、袁xx由相对驶来向双凤村村委旁小路左转弯行驶,龚所驾车与王所驾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袁xx受伤。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
1、龚xx驾车超过规定的时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规定。
2、王x驾车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且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第(三)项“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的规定。
王x、龚xx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王x、龚xx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例2:2006年04月04日,邹x松(男,1988年08月生)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搭乘邹x焕(男,1965年05月生),由二环路沿成龙路往三环路方向行驶。15时40分,邹驾车行至成龙路川师南大门对面,遇行人胡x久(男,1933年05月生),由电动自行车行驶方向右至左横过道路,电动自行车与胡x久相碰撞,致胡x久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06年04月04日19时20分颅脑损伤致死亡。
经调查,此事故邹x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的规定;
胡x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邹x松、胡x久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例3:2006年03月04日,周x明(男,1974年09月30日生,)骑电动自行车搭乘冯x英(女)由通锦桥方向沿马家花园路顺向非机动车道向一环路沙湾方向行驶。18时许,周骑车行到马家花园路16号处从右超越同方向自行车时,冯x英所背挂包与黄朝华自行车右龙头把手处相挂,致黄x华(男,1960年10月02日生,)倒地受伤(冯x英挂包遗留现场)。事后,周x明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
周x明未按规定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周x明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周x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例4:2006年01月06日上午,王x明(男,1961年01月11日生,)驾驶 “红旗”轿车,沿成黄路由成温路方向往三环路方向行驶。08时20分许,该车行驶至成黄路“君悦金沙”一期处,遇冯x根(男,1950年03月10日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搭乘冯x涓(女,1998年09月19日生,)由王所驾车行进方向右至左斜着通过道路,王x明驾车因超速行驶,加之冯x根驾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和未走人行横道,造成两车发生碰撞,致乘车人冯x涓当场死亡,冯x根倒地受伤,车辆受损。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
1、王x明驾车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规定;
2、冯x根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上横过机动车道,未在人行横道下车推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的规定。王x明、冯x根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王x明、冯x根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例5:2006年04月12日上午,何x华(男,1967年05月生),由新北一期大门沿新乐北街往机场辅道方向行驶。10时15分,当行至新乐北街与新北街交叉口,遇李x明(男,1935年11月生)驾驶蓉B-29252号“都市风”电动自行车,由新北街驶入新乐北街左转弯往新北一期大门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致李治明受伤,二车受损。李x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
经调查,此事故何x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的规定;
李x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何x华、李x明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例6: 2006年02月23日晚,何x伟(男,1964年01月18日生)驾川A-TE663号的桑塔纳牌小轿车,由二环路方向沿晋阳路往三环路方向行驶。21时45分许,何世伟驾车行至晋阳路晋平街路口处直行过路口时,遇邹x曲(女,1958年05月15日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方向在前由非机动车道驶入路口左转弯由何x伟驾汽车进入路口前没有停车瞭望,加之邹x曲驾非机动车驶入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先行,二车发生碰撞,造成邹x曲受伤,车辆受损。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
1、何x伟驾车驶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的规定。 何x伟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邹x曲驾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邹x曲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何x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邹x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例7:2006年03月20日,李x(男,1982年11月26日生)驾驶川A-G4511号富康轿车由西芯大道方向沿高新西区百草路向金泉路方向行驶。09时30分许,李驾车行至高新西区百草路与天河路交叉口处,遇张x富(男,1948年11月01日生)骑电动自行车由成都市区方向沿百草路向郫县方向行驶。由于张x富在红灯信号时进入路口,加之李x驾车时采取措施不当,李所驾车与电动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张x富受伤。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
1、张x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的规定。张x富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李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李x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张x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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