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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版“交规”6月1日实施 商家售车应登记备案
来源:温州日报    电动车商情网 2006-4-27 1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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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取消自行车登记上牌,商家售车应登记备案 ■客车号牌号码可竞价,电动自行车等实行公告管理 ■非限速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60公里,公路为90公里 ■交通事故无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最高赔偿5万元 ■物损价值3000元内交通事故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前天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对自行车登记、机动车牌号码有偿使用、电动车管理、机动车赔偿责任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自行车登记制度,随着形势的发展,这项制度的弊端渐显,登记成本较高,实际成效很小,要求取消登记的呼声渐多。为节约公民的上牌成本,新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制度。同时,为有效查处自行车失窃案件,解决自行车所有权纠纷,满足公民对物权稳定的心理预期,新办法规定,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时按规定对自行车统一编号、敲印、登记,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新办法规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实行随机选号的方式。小型客车号牌可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公开竞价的号牌号码不得超过小型客车号牌号码总数的20%。公开竞价的号牌号码应当公示,公开竞价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目前,老百姓对电动自行车的意见,主要集中于部分电动车车速过快,对交通安全构成一定威胁。对此,新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以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技术标准。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组织安全技术鉴定,鉴定合格的,对该产品的型号及其安全技术参数予以公告。列入公告的产品申领非机动车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登记。 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者,将处以5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装置。 新办法对车辆限速的规定更加合理。为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新办法规定,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60公里,公路最高时速为90公里,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最高时速为20公里。其中,公路最高时速比以前的规定提高了10公里。 对于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手扶拖拉机限速为每小时20公里,其他拖拉机限速为每小时40公里。而以前的规定是一律每小时40公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减轻责任。为此,新办法规定,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承担10%至20%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承担30%至5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与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承担70%至90%的赔偿责任。 新办法还规定,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面交通事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为避免道德风险,物损价值限制在3000元以下。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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