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规定,电动车不能上路;但市区内很多摩托车车行却在公开销售一款他们自称是“电动自行车豪华款”的电动车;市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购了这种电动车而挨罚
误购电动车挨罚
初至中山的周小姐,出于方便上下班,在市内一家车行买了一辆挂牌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电动车,可不到一个月,车辆被交警扣了,并要罚款1000元。原因是该型号车是电动车不能上路,周小姐的行为违法了相关交通法规。
由于是刚到中山,对中山本地的有关交规并不十分清楚,而且在买车时,车行没有提醒周小姐:“根据我市有关规定,电动车不能上路行驶。”车行也没有如实告诉她,她买的是电动车,不是电动自行车,给她开具的也是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发票。
车被扣以后,经交警部门核实,周小姐购买的确实是电动车,因为无论车速和车重都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事后,周小姐得知,其实早在2005年7月份,市交警部门就已向社会大量宣传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的区别,还特别向出售电动车的各个商家发了宣传单和通知。周小姐认为,车行不提醒她,将电动车与电动自行车混淆,直接导致了她的车辆被扣和罚款,属恶意侵害她的消费权益,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商家:“只管卖,被不被扣就得靠运气!”
记者走访多家车行发现,多数车行摆放着一排排待售的电动车。一些店主解释,那是电动自行车豪华款,不属电动车。而有些店主则不作过多解释,只是说:“放心吧,我们销售了这么多辆车,还没有一辆车被扣;车行只管卖车,不担保车辆被扣,如果真的被扣,那就只能怪你的运气不好了。”在一些车行,记者以一个消费者的身份前去询问,发现这种电动车非常好卖,个别车行甚至还出现了供不应求现象。
在周小姐购车的那间车行,记者就看到了现场摆着数十台这样的车型,但车上贴的都是电动自行车的牌子。“会不会提醒消费者,这种车子不能上路?”“我们只负责卖车,如果消费者不问,车行一般不会提醒。”售货的工作人员表示。
专业人士:双方都有责任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民商法硕士朱世文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上述案例中,商家没有告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可能存在的政策和法律风险,以致电动车不能上路甚至被处罚,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消费者作为社会人,也应紧跟时代潮流,对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发展进行合理了解,并合理承担由法律和政策风险导致的损失。
(赵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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