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填补法律法规方面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三包”的空白,解决好消费者在电动自行车商品投诉时遇到的扯皮问题,3月15日,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出台了《太原市电动自行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暂行办法》。
■对经营者的要求
电动自行车实行“谁经销
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三包”责任和义务。销售者、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等任何直接负责人均不得以间接责任关系为借口拖延、规避应尽的“三包”责任和义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应当保证履行“三包”规定。否则,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无制造企业产地、名称,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电动自行车商品;电动自行车商品出售时,应为消费者当场检验、正确调试,并介绍使用方法和日常维护事项,提供有效发票、“三包”凭证、说明书和合格证,当场验证商品编号;应积极主动与生产者、修理者加强联系,为消费者明确修理单位,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申、投诉,并提供商品的相关知识及其真实信息。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设备条件。修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应当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超过“三包”有效期的收费修理业务,并明示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合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商品的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自交给消费者之日起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对送修商品应当在30日内修复;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好的电动自行车和修理记录,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情况的查询,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修理质量状况的真实信息。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申、投诉。
■消费者的权利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等相关手续。如果消费者丢失发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电动自行车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电动自行车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电动自行车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商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修理者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商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本市无包修点或者包修点已撤销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退货。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可以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如不愿意免费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其他规格、型号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票一次退清货款;有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理的时间。在“三包”有效期内,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出现性能故障,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规格的电池,更换两次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整车退货(单独销售的电池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与整车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消费者不愿退货而仍要求换货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换货,更换后的电池“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重新配组后的电池达到额定容量的,“三包”有效期不重新计算。换货时,应提供新的商品,凡属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商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整车换货后的“三包”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签注更换日期。除电池外,主要零部件更换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电动自行车商品及其零部件,应当承担“三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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