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工商局接到天津飞鸽自行车有限公司打假办人员投诉,称乌兰浩特市某自行车商行销售的“飞鸽”自行车侵犯其注册商标。接到投诉后,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依法对该商行进行检查。
工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销的自行车所使用的“白鸽FEI HONG及图标” 商标为未注册商标,与天津市飞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第35542号“飞鸽FLYING PIGEON及图标”的驰名商标相似。经厂方打假办人员认定,该商品不是天津飞鸽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生产。
据当事人介绍,这家商行分别在2005年5月和2005年10月在天津市宝路华自行车厂购进60辆带有“FEI HONG”标识的自行车,分别以每辆160元、197元、202元不等的价格购入,并分别以每辆200元、240元不等的价格售出,截止查获时这个商行共售出27辆自行车。乌兰浩特市工商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尚未售出的33辆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自行车依法予以扣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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