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州海关获悉,欧盟委员会上月向世贸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发出TBT通报(通报号:G/TBT/N/EEC/98))——“关于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和蓄电池指令而批准的共同立场及撤销指令91/157/EEC”。该草案第4条1b引入了便携电池中镉的含量0.002%的新限制。
欧盟声称,该项草案是为了保护环境,防止成为城市垃圾的废电池中的镉引起的污染。海关表示,新规定的实施将对广东电池出口欧盟产生一定影响,广东电池出口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应对。
据悉,早在2002年,欧委会颁布2002/525/EC号决定,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不得出售含金属镉的电动汽车用电池。此外,自今年7月1日起,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开始实施,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得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根据该指令,广东部分企业对欧盟出口的电池产品中,也含有欧盟规定的某些有害物质,如这些电池作为家电的配件出口欧盟,同样会遭遇“环保壁垒”。欧盟是广东电池出口的主要市场,厂家如何使产品符合欧盟市场的需要,已是刻不容缓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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