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仰化乡老人卜某在市区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回家骑了没几天,他就发现这辆新的电动自行车有不少毛病,他多次来到市区找到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商都没结果,无奈之下,他最终投诉到当地消协部门最终获得赔偿。
卜某于2004年10月14日在市区某摩托车销售处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可刚过不久车子就出现了问题———该车电表盘上的显示器坏了,于是卜某将车子运到市区这家摩托车经销处,要求销售商帮他维修,可对方一直推脱,过了3个月后,车子的电瓶也坏掉了,于是卜某不得不再次找到销售商,当时销售点的人将电瓶拆掉说是送回厂家修理,可是又过了3个月,卜某往返城乡数趟,销售商却一直推说厂家还没有把电瓶寄过来,实在无奈的卜某于是将此事反应到当地消协部门。
经过调查了解,消协的工作人员认为卜某反映情况属实。消协依据《消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并参照厂家提供的“三包”标准进行调解。经销商最终不但无偿更换了电瓶,而且还给予卜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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