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于去年11月25日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徐学元表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对《道法》第153条和76条的具体细化,对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的行车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根据我省处于西部不发达地区的情况以及道路状况、人民收入水平等实际因素,对违规行为的罚款标准控制在了法律规定幅度内的中等偏下水平。
电动车超速罚款50元
交通安全是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多方的责任,《实施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过限速规定,醉酒后骑自行车、电动车,非机动车违规载物,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行人跨越、骑坐道路隔离设施,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物或向车外抛撒物品等行为,均将被处以50元罚款。
机动车闯红灯最高罚款100元
机动车驾驶员未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交警指挥通行,行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将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车身后部粘贴或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或者不停车让行人通过,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等行为,则将受到20元-50元罚款处罚。
超载、酒后驾驶最高罚2000元
对于超载、酒后驾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办法》按法定罚款幅度的上限进行,最高罚款可达2000元。针对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在未划设中心线和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以及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不同情况,对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了具体罚款处罚标准。如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速低于60公里或者超过限定时速低于5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200元罚款;超过限速50%—7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限速70%的,处2000元罚款。
机动车无责撞人最高赔2万
《道法》第76条对于“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争议不休的一个焦点。《实施办法》坚持了道法第76条的立法原意,就“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作了细化规定。
《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据徐学元介绍,根据以人为本、保护弱者的宗旨,《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此规定同时充分体现了《道法》减轻对机动车一方处罚的精神。
另外,《实施办法》在缩小执法民警的自由裁量权、医疗机构救治车祸伤者、残疾人车辆停放及校车安全管理等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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