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近日报道,江苏交警部门日前将电瓶车正式作为执法巡逻车在城市道路上投入使用。
笔者看到这则新闻之后觉得有几点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投入电瓶车在城市道路上执法使用,节约、环保、美观、便捷,好处显而易见。但同时,它也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合法性和争议性的问题:
第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机动车辆必须在公安机关登记并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牌照后,才能上路行驶。江苏交警部门的这些电瓶车辆并没有牌照,在道路上行驶属违法行为。并且,该车如果要上牌照,究竟上机动车牌还是非机动车牌,目前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全国各省也尚未有电瓶车牌照发放的先例;
第二,依据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驾驶任何机动车辆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驾驶这种电瓶车应当取得何种驾驶证目前难以确定;
第三,这些电瓶车在道路上行驶,并作为执法警车使用,但它却没有到公安机关登记并取得合法的车牌和行驶证,驾驶人也没有相符合的驾驶证。因此,它在道路上的执法形象和威严都有可能受到挑战,一旦挑战的事实发生,原本处于“好意”的交警部门将在法律和社会舆论面前处境尴尬。
笔者认为,江苏交警部门应当立即取消该车在道路上的行驶和执法巡逻,并将以上情况上报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审查批复,涉及相关立法方面的问题,还应当将具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递交到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同时建议,政府法制办等相关机构应当以政府公文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政府各执法部门,在今后出台类似的举措,必须首先经过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核批准才能够实施,未经审核擅自实施的相关举措,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该单位以及负责人予以处罚。这样可以避免因执法部门的行为违法,而损害相关部门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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