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5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理事会第(EC)30/2005号统一立场,正式通过欧盟环境部长就电池及蓄电池含有害物质以及收集和回收这些产品的草拟指令达成的协议。
对欧盟出口电池及蓄电池以及含有这些电池的产品的贸易商应该留意该建议指令。该指令的目的:
·减少产生有害电池及蓄电池的数量;
·限制弃置电池及蓄电池废料;
·增加收集及回收电池及蓄电池废料数量。
草拟指令中有关(i)在市场销售电池及蓄电池;(ii)其废料管理;及(iii)标签的条文将对出口商带来最大影响。
未来的指令将禁止以下产品在市场销售:
·所有含有超过0.0005%水银的电池及蓄电池(水银含量不超过2%的圆形电池除外);
·以重量计,含有超过0.002%镉的轻便电池及蓄电池(在警报系统、医疗设备或无线电力工具使用的电池除外)。成员国必须确保市场没有销售不符合指令规定的产品或回收正在市场销售的违禁品。
至于废料管理方面,成员国必须尽量分开收集电池及蓄电池废料。该指令为成员国制定有关订立收集计划及收集目标的规则。
假若欧盟推行更多条例,以便更容易进行循环再造,例如对这些产品的成份实施更多规定,我国的电池及蓄电池贸易商日后就必须履行更多义务。
至于标签方面,未来的指令将要求成员国确保,所有电池及蓄电池必须正确加上指令附件II列明的标志。含有超过0.0005%水银,或超过0.002%镉,或超过0.004%铅的电池、蓄电池及圆形电池必须符合更多标签规定,在产品上分别标明有关金属的化学符号。一旦指令生效,对欧盟出口有关产品的商家必须为产品加上正确标签。
草拟指令将交回欧洲议会进行二读。假若议会同意,该条例将获通过、采纳并随即刊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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