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自2006年1月4日起,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车辆登记。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前后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核发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三、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且列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准予登记,核发牌证。申请登记时,到本市非机动车登记站(地址附后)按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提交登记车辆合格证明;
(二)填写《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三)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来历证明;
(四)交验车辆。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有关非机动车行驶的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岁以下的儿童。
五、本市2002年8月核发的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的电动自行车临时牌证到期后继续有效,不再换发新牌证。
六、2006年2月15日起,对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罚款处罚,对拒绝缴纳罚款的,依法扣留车辆。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2002年第16号)停止执行。
特此通告。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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